3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发文《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产业链协同企业复工复产,全文共27条内容,从加强对核心企业信贷支持、加强对上下游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以及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等六大方面对金融机构产业链金融做出了详细明确的指引,这也是继2月15日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以来,银保监会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基础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又一切实举措。
自1月中旬至今,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抗疫情已近3个月,目前来看,中国的疫情即将进入尾声。但这场突发疫情对中小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困扰,部分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据蚂蚁金服的调查,大概80%的小微企业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且有70%的企业表示,只要能够获得融资,持续经营没有问题。对于供应链整体来说,若中小企业出现问题,仍然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停滞,毕竟对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而言,是抗风险能力最差的一环。3月20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中再次强调: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生存下去。近段时间,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实施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物资保供、农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截至3月13日,人民银行已经发放专项再贷款1840亿元;目前来看,银行发放优惠贷款的进度保持在每天100亿元以上;优惠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2.56%,财政贴息50%以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大约是1.28%。由此来看,银行作为服务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此次疫情中功不可没。 金融机构作为产业链上的关键参与者和贡献者,当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激活产业链,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需要采取哪些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通知》通过27条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主旨防线和核心落脚点非常明显:一是银行金融机构需加大核心企业融资支持,以减少上下游企业资金占用,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是银行金融机构需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三是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四是鼓励保险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增信;此次《通知》要求明确,为银行金融机构强化供应链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做出了清晰地指引。值得一提的是,随着AI、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供应链金融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也已经进入了数字供应链金融的新发展阶段。各家银行都在积极布局。民生银行首家在总部成立一级部门,将其作为战略转型和服务民企的重要业务板块之一,经历了近2年的探索发展,科技化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其全线上化融资产品信融e、医药行业应收e产品在驰援医药共抗疫情以及西安阶段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民生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服务方面还推出云账户、远程面签等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二)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向上游企业的支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上游企业。以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清偿上游企业的应付款项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减少产业链账款拖欠或资金占用,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三)支持核心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为核心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提高核心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效率,帮助下游企业提前获得商品,减轻下游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约束。落实核心企业的信用责任,在融资合同条款中可明确核心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五)加强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也可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时应办理质押、转让登记。(六)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资金压力。(七)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八)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适度减免手续费。(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对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绿色通道”,合理确定分支机构授权,提高效率。(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十一)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十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实际,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十五)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风险特征,提供抵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大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的增信方式。
(十七)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