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涉5.8亿元的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违约案终获裁决,朱兰英和姜剑质押的股票归太平洋证券所有; ②股票质押业务融资人违约,是太平洋证券计提高额资产减值准备的重要原因; ③除了太平洋证券,还有银河证券等多家券商纷纷陷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纷争。
财联社7月12日讯(记者 郑仲芹)一起涉诉金额超5.8亿元的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违约案终获裁决,该案件距2022年6月首次提起诉讼已过去两年。
2024年7月11日,太平洋证券发布公告,法院已裁定将朱兰英和姜剑质押的股票归太平洋证券所有。案件起因是太平洋证券此前与朱兰英和姜剑分别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交易协议。然而,由于朱兰英和姜剑未能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导致交易违约。
于是太平洋证券于2022年6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兰英和姜剑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和青岛惠风和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被一同起诉。朱兰英和姜剑的涉诉金额分别为3.03亿元和2.83亿元,同年7月,二人的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和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制执行前,法院对朱兰英及姜剑质押的大通退股票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拍卖流拍后,法院裁定该股票归太平洋证券所有,这一裁决有望为公司带来部分清偿。
太平洋证券表示,尽管公司已获得部分清偿,但已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频频“踩雷”股票质押式回购诉讼
然而,这已不是太平洋证券首涉股票质押式回购诉讼了。2020年8月3日,太平洋证券一天公布了4起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
其中,2019年1月太平洋证券起诉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等,由于两名被起诉人未履行调解协议义务,太平洋证券请求判令作为具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上海佳铭分别代江苏隆明、达孜恒盛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本金3.33亿元、9560.4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在另外两起引人注目的纠纷中,2018年11月太平洋证券诉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案件已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2019年3月,因西藏联尔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太平洋证券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西藏联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太平洋证券支付2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太平洋证券曾在2020年的业绩预亏公告中提到,公司各业务条线经营稳定,但由于计提股票质押业务资产减值、资管产品整改的预计负债等原因,预计公司2020年净利润最多可能亏损7.5亿元。其中公司计提的约7.59亿元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因股票质押业务融资人违约,并将影响公司2020年净利润约5.69亿元。
业内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太平洋证券多次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踩雷”,会对其财务状况和市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虽然股票质押整体风险有所下降,但补充质押的增加可能表明市场对质押风险的担忧仍然存在。此外,股权质押纠纷频发,导致券商在处理违约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反映出券商在风险控制和业务选择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风控措施和合规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太平洋证券在股票质押业务上的连续风险暴露以及监管处罚,对公司声誉和业务运营造成了显著影响。自2017年起,公司的评级便踏上了一条“不归路”,从2017年的A级滑落至2020年的CCC级,2021年维持CCC级,此后证监会不再对外公布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结果。
质押式回购违约难题待破局
实际上,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债券违约以及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等领域,已经成为券商诉讼的高风险地带。除了太平洋证券,还有多家券商纷纷陷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纷争。
财联社记者梳理2023年报发现,包括一些头部券商,都涉及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诉讼案件。
2017年,银河证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银河证券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银河证券先提出仲裁请求,后因祥升投资公司又未履行偿还义务,银河证券对其提起诉讼,
据悉,银河证券的仲裁请求包括5300余万元的回购交易金额、相关利息以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截至2023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祥升投资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仍在执行中。
海通证券2023年度也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详情显示,海通证券因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履行股票质押回购义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融资人南一农支付本金人民币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同时海通证券要求担保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6月,南一农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海通证券向南一农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申报债权。
此外,中信证券华南于2020年7月3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丁孔贤支付本金1.49亿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和债权实现费用。尽管灏轩公司和丁孔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2022年5月19日的二审判决中被驳回。随后,中信证券华南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此外,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灏轩公司的破产清算,中信证券华南已依法申报其债权。
上述案件,也进一步解释了整个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即使是大型券商也不能免于这类风险。“为避免这类问题,券商需要审慎控制风险,持续加强资本中介业务的规范性、尽职调查的全面性和持续管理的有效性,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均衡发展;同时,监管层也在提倡成立“纾困基金”来缓解企业股权/股票质押风险,这对降低券商面临的风险有积极作用”,上述有关人士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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